本条件和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中医类申报副主任中医师、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申报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适用范围
本条件和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中医类申报副主任中医师、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申报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适用专业
临床类涵盖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等众多专业;中医类包括中医内科、中医外科等;口腔类有口腔医学等;公共卫生类涉及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专业。
业绩成果条件
依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申报人员需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分别提供业绩成果,多项业绩成果可作为评审加分因素,医疗类高级职称业绩成果要求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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