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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普罗宁注射剂与过敏性休克、胸腺肽注射剂与过敏性休克
2018-06-08 17:38:00.0    浏览次数: 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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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普罗宁注射剂与过敏性休克   硫普罗宁注射剂是一种含巯基类药物,说明书中记载用于改善各类急、慢性肝炎的肝功能,脂肪肝、酒精肝、药物性肝损伤及重金属的解毒,降低放化疗的不良反应,预防放化疗所致的外周白细胞减少及用于老年性早期白内障和玻璃体混浊。商品名包括凯西莱、诺宁、维春、诺百力、海诺欣、同达瑞、康酮索、丁舒、切灵宝、辰吉格等。

硫普罗宁注射剂与过敏性休克

硫普罗宁注射剂是一种含巯基类药物,说明书中记载用于改善各类急、慢性肝炎的肝功能,脂肪肝、酒精肝、药物性肝损伤及重金属的解毒,降低放化疗的不良反应,预防放化疗所致的外周白细胞减少及用于老年性早期白内障和玻璃体混浊。商品名包括凯西莱、诺宁、维春、诺百力、海诺欣、同达瑞、康酮索、丁舒、切灵宝、辰吉格等。     

1988年至2007年5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硫普罗宁注射剂的病例报告1560例。硫普罗宁注射剂的不良反应表现为皮疹、瘙痒、恶心、呕吐、发热、寒战、头晕、心慌、胸闷、颌下腺腮腺肿大、喉水肿、呼吸困难、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等。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病例报告115例,主要表现为过敏性休克的79例(死亡1例)。过敏性休克病例数占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5%,占严重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69%。   

1978年至2007年4月,国内文献报道中检索到有关硫普罗宁注射剂的不良反应报告87例,其中过敏性休克42例(死亡1例)。     

典型病例:  

患者女性,   60岁,既往无过敏史。因急性胰腺炎导致肝功损害,予注射用硫普罗宁保肝治疗,约1分钟后突发呼吸困难、荨麻疹、寒战、恶心、呕吐1次,考虑可能为药物过敏,即停输注射用硫普罗宁并更换输液管及液体,予以肌注异丙嗪25mg,静注地塞米松10mg,静注肾上腺素1mg后病情无明显好转,持续心电监护示氧饱和度最低时达85%,血压进行性降低,不能测出,考虑为过敏性休克,即进行气管插管,同时做床旁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予以抗休克、抗过敏、抗感染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ICU监护,经抢救3小时20分钟后意识恢复,成功脱离呼吸机,血氧饱和度100%,全身皮疹消退。     

硫普罗宁是一种与青霉胺相似的含巯基类药物,可能引起青霉胺相似的不良反应。鉴于硫普罗宁注射剂可致过敏性休克,严重者可导致死亡,故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严格掌握适应症,同时此注射剂的贮存和配制均有特殊要求,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和配制,并加强临床用药的监护。     

建议药品生产企业完善说明书,加强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并开展生产工艺和质量研究,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胸腺肽注射剂与过敏性休克

胸腺肽为胸腺激素的一种,临床用于各种细胞免疫功能低下疾病的治疗。    

 1988年至2007年5月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胸腺肽注射剂病例报告共1976例。胸腺肽注射剂的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皮疹,发热、寒战、畏寒,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头痛、紫绀等过敏样反应及过敏性休克等;其中过敏性休克报告85例,占该品种所有不良反应报告的4%、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69%。按照给药途径统计,静脉滴注占该品种所有不良反应报告的86%、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90%,其中过敏性休克报告中95%为静脉滴注给药。   

1978年至2007年4月,国内文献报道中检索到有关胸腺肽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96例,其中过敏性休克38例。    典型病例:

男性患者,     55岁,原患疾病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心房纤颤。行胸腺肽皮内敏感试验阴性后,静滴注射用胸腺肽100mg+生理盐水250ml。约滴至50ml左右时出现呼吸困难、胸闷、心悸、气促、寒战、颜面部双唇及四肢紫绀,查体:血压测不出,全身大动脉触不到搏动。立即停药,并静注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苯海拉明、氨茶碱、葡萄糖酸钙、多巴胺、碳酸氢钠等抗休克、抗过敏治疗。经抢救患者于1小时后症状逐渐缓解,测血压为90/60mmHg,可触及大动脉搏动,呼吸平稳,寒战、紫绀逐渐消失。     

鉴于胸腺肽注射剂可能引起过敏性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同时该药临床应用广泛,故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严格掌握适应症,根据病情需要选择给药途径,并按照说明书推荐剂量使用。使用前需做皮内敏感试验,在皮试阴性时,应需加强临床用药监护。     

建议药品生产企业完善说明书,加强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并开展生产工艺和质量研究,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涉及品种的相关监管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迄今已发布了十一期。《通报》发布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一些品种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现将已采取的监管措施介绍给大家。

关于修订利巴韦林颗粒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企业获得利巴韦林颗粒剂批准文号,但由于批准时间先后的原因,造成实际使用的药品说明书在用法用量等方面的不同。为了科学规范说明书,正确指导临床用药,国家局组织对利巴韦林颗粒剂说明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说明书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所附说明书样稿对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进行修订。对于说明书样稿中的空项或未列全的项目,应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尽快修订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40日内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该药品的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四、国家局此前按照所附说明书样稿批准的药品不在上述要求之列。     

附件:利巴韦林颗粒剂说明书

  

附件: 利巴韦林颗粒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利巴韦林颗粒   

英文名:Ribavirin Granules     

汉语拼音:Libaweilin Keli     

本品主要成分为利巴韦林,其化学名称为:1-β-D-呋喃核糖基-1H-1,2,4-三氮唑-3-羧酰胺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8H12N4O5     

分子量:244.21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颗粒。   

【药理毒理】    药理作用     

利巴韦林为合成的核苷类抗病毒药。体外细胞培养试验表明,利巴韦林对呼吸道合胞病毒(RSV)具有选择性的抑制作用。利巴韦林的作用机理尚不清楚,但是其体外抗病毒活性可被鸟嘌呤核苷和黄嘌呤核苷逆转的结果提示,利巴韦林可能作为这些细胞的代谢类似物而起作用。     

毒理研究     

重复给药毒性:小鼠、大鼠和猴在经口给予利巴韦林剂量分别为30、36和120mg/kg,给药时间为4周或更长时,可引起心脏损伤。     

遗传毒性:利巴韦林浓度分别为0.015和0.03-5.0mg/ml,在无代谢活化物条件下,可增加小鼠Balb/c3T3(成纤维细胞)和L5178Y(淋巴瘤)的细胞转化和突变。浓度范围为3.75-10.0mg/ml,在加入代谢活化物条件下,对L5178Y细胞突变率有一定的增加(3-4倍)。小鼠微核试验结果提示,静脉注射利巴韦林剂量范围为20-200mg/kg时,具有诱裂作用。在显性致死试验中,大鼠腹腔注射利巴韦林剂量范围为50-200mg/kg,连续5天,未见有致突变作用。     

生殖毒性:雄性小鼠给予剂量范围在35-150mg/kg时,可导致明显的生精管萎缩,精子浓度降低和形态异常的精子数量增加。停药后3-6个月,生精能力部分恢复。其它几项毒性试验也提示,成年大鼠经口给予利巴韦林剂量低至16mg/kg时,可引起睾丸损伤(生精管萎缩),未进行更低剂量的研究。尚未对雌性动物的生殖能力进行研究。不同种属的动物研究已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畸和/或杀胚的潜在毒性。仓鼠单次经口给予本品剂量为2.5mg/kg或更大,家兔或大鼠的剂量分别为0.3和1.0mg/kg,结果均已证实有致畸作用。畸形主要发生在颅骨、腭、眼、四肢、颌骨、骨骼和胃肠道,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随剂量的递增而增加。胎儿和子代的存活率降低。利巴韦林引起家兔和大鼠胚胎致死的剂量为1mg/kg,其无致畸作用剂量分别为0.1和0.3mg/kg(根据表面积推算,分别相当于人等效剂量0.015和0.04mg/kg)。     

致癌性:大鼠经掺食给予利巴韦林剂量为16-200mg/kg长期研究结果提示,利巴韦林可能诱发良性乳房、胰管、垂体和肾上腺瘤。小鼠和大鼠的18-24个月的初步致癌试验并非最终结果,但这些试验证实,给予利巴韦林剂量分别为20-75和10-40mg/kg,小鼠和大鼠分别出现的血管损伤和视黄醛还原酶变性与利巴韦林长期给药有关。   【药代动力学】   

国内人体生物利用度研究资料表明,利巴韦林颗粒口服后吸收迅速,在60-90分钟内血药浓度可达到峰值。利巴韦林进入体内后,经磷酸化生成具有活性的代谢产物-利巴韦林单磷酸。消除半衰期约为24小时。利巴韦林能滞留于红细胞内。主要由肾脏排泄,仅有少量随粪便排出。     

据Physician’s   Desk   Reference(54版)介绍,慢性肝炎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单剂量和多剂量的药动性质概括在表1中。口服后利巴韦林吸收迅速而完全。然而由于首过效应,绝对生物利用度平均值为64%(44)。在单次服用200~1200mg剂量范围内,利巴韦林的剂量与AUC0-t(从0时间到最后测试点之间的AUC)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但剂量与Cmax之间的关系呈曲线性的,单剂量在400~600mg以上时趋近于渐近线。     

多次口服后,可以观察到在血浆中有6倍的利巴韦林蓄积(以AUC12hr为基础)。连续口服600mg,每日两次,大约四周可以达到稳态,稳态血浆平均浓度为2200(37%)ng/ml,停药后测量的平均半衰期为298(30%)小时,这表明本品可能存在从非血浆部分缓慢消除。     

食物对利巴韦林吸收的影响:在单剂量药物研究中,当利巴韦林与高脂肪餐(841千卡热量,53.8g脂肪,31.6g蛋白质和57.4g糖类)一同食用时,AUCtf和Cmax增加70%。尚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这些结果的临床相关性。临床药效研究时未进行关于食物消耗方面的说明。(见用法与用量)     

抗酸剂对利巴韦吸收的影响:服用利巴韦林的同时服用一种抗酸剂包含镁、铝和二甲硅油,会导致利巴韦林AUCtf平均值下降14%。单剂量研究结果临床相关性未知。[见表1]     

表1慢性肝炎 成年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后的平均药代动力学参数(N=12)

┌─────────┬──────────────────┐  │  

参 数    │  

利巴韦林剂量(变异系数)    │

 ├─────────┼──────┬───────────┤  │         

│单剂量600mg │多剂量600 mg每日两次 │ 

├─────────┼──────┼───────────┤  │

Tmax(hr)    │1.7(46)  │3(60)        │ 

├─────────┼──────┼───────────┤  │

Cmax ng/ml    │782(37)  │3680(85)      │  ├─────────┼──────┼───────────┤ 

│T1/2(hr)    │43.6(47) │298(30)       │  ├─────────┼──────┼───────────┤ 

│AUCtf(ng·h/ml) │13400(48)│228000(25)     │  ├─────────┼──────┼───────────┤ 

│表观分布容积(L) │2825(9)  │           │  ├─────────┼──────┼───────────┤ 

│表观清除率(L/hr)│38.2(40) │           │  ├─────────┼──────┼───────────┤ 

│绝对生物利用度  │64%(44)  │           │  └─────────┴──────┴───────────┘

利巴韦林能进入红细胞内,并已被确认通过es-型核苷载体进入的。实质上这种类型载体存在于所有类型的细胞中,可以导致分布容积扩大。利巴韦林与血浆蛋白结合少。   

利巴韦林有两种代谢途径:(i)一种是在有核细胞中可逆的磷酸化;(ii)另一种是包括脱核糖基化和胺水解产生一种三吡咯羧酸代谢物的代谢途径。利巴韦林及其三吡咯酰胺和三吡咯羧酸代谢物经肾排泄。口服600mg14C-利巴韦林后,在336小时内在尿及粪便中分别有61%和12%左右消除,其中未经转化的利巴韦林只占17%。

人及大鼠肝脏微粒体体外代谢研究结果表明:利巴韦林很少或几乎不通过细胞色素P450代谢,只有极少量潜在的酶-药物之间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     

肾功能障碍:患有不同程度的肾功能障碍的HCV感染患者口服单剂量(400mg)的利巴韦林后,肌酐清除率值在10~30ml/min的患者较对照组(肌酐清除率  >90ml/min)AUCtf值大了3倍,较肌酐清除率值在30~60ml/min的患者AUCtf值大了2倍,这均是因为清除率下降减少了药物消除。多次给药后利巴韦林的药代参数很难预测。血液透析不能有效清除利巴韦林。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见注意事项)。    肝功能障碍:具有轻、中、重度肝功能障碍患者(按Chaild-pugh分类为A、B、C)分别口服单剂量(600mg)的利巴韦林后,与对照组相比平均AUCtf值没有明显的不同。然而平均Cmax值随肝功能障碍的严重而增大,患有严重肝功能障碍的患者比对照组的Cmax值大2倍。     

儿科患者:尚未对儿科患者进行详细药动学研究。     

老年患者:尚未对老年患者进行药动学研究。     

性别:在对18个男性患者及18个女性患者进行的单剂量研究中,没有发现明显的性别药动学不同。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用法用量】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不良反应】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禁忌】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2、孕妇禁用。     

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注意事项】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  <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已经充分的动物研究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突变和胚胎毒性(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利巴韦林会引起胎儿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可能怀孕者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怀孕应立即告知医生。孕妇禁用利巴韦林。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因为对乳儿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服用利巴韦林。   

【儿童用药】   

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老年患者用药】   

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贫血的可能性大于年轻患者,老年人肾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导致蓄积,不推荐老年患者服用利巴韦林。   

【药物相互作用】   

利巴韦林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因此,利巴韦林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   

【药物过量】   

大剂量可致心脏损害,对有呼吸道疾病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患者)可导致呼吸困难、胸痛等。   

【贮  藏】

密闭,在干燥处保存。 

【包  装】

铝箔复合袋 

【有 效 期】

24个月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 

【生产企业】    企

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关于修订莲必治注射液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576号

根据对莲必治注射液的安全性评价,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决定对该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莲必治注射液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修订:   

【不良反应】

项修改为“现有资料提示,本品可能引起皮疹、头晕、胃肠道反应、过敏样反应等,少数患者可能出现急性肾功能损伤。”     

【禁忌】

项修改为“(1)肾功能不全者禁用。(2)对本品有过敏史者禁用。”     

【注意事项】

项修改为“

(1)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有肾脏疾病的患者应慎用。

(2)本品不宜与氨基糖苷类药物及其他可能造成肾损害的药物合用。

(3)用药期间注意监测肾功能。如果出现肾功能损伤情况,应立即停药,并作相应处理。

(4)用药过程中建议尽量多饮水。

(5)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中混合使用。

(6)发现药液出现浑浊、沉淀、变色等现象时不能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项修改为  "应尽可能避免本品与其它具有肾毒性药物,如氨基糖苷类等有肾损害药物的联合使用。"   

二、涉及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修订药品说明书的药品补充申请。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标签涉及上述事项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补充申请批准之日前已出厂的药品,准许其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立即通知到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三、上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应同时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有关要求。

请即刻将本通知内容告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修订加替沙星制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现有资料,加替沙星引起血糖异常的相关性较明确,且在糖尿病患者中发病率相对较高;引起血糖异常不良反应(尤其是低血糖症)后如不及时停药治疗,后果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为此,国家局决定修订加替沙星制剂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替沙星制剂说明书应当增加警示语(见附件1)。     

二、口服制剂说明书中【禁忌】、【注意事项】、【老年用药】及【药物相互作用】项按照附件2内容修订。    三、注射剂说明书中【禁忌】、【注意事项】、【老年用药】及【药物相互作用】项按照附件3内容修订。 

四、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尽快修订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加替沙星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附件:

1.加替沙星制剂说明书警示语       

2.加替沙星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3.加替沙星注射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  加替沙星制剂说明书警示语  警示语

【禁忌】

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        

糖尿病患者禁用。   

【警告】血糖异常     

已有报道加替沙星引起的血糖异常,包括症状性低血糖症和高血糖症。这些事件通常在糖尿病患者中发生。但是,低血糖症,特别是高血糖症已经在没有糖尿病病史的患者中产生。除了糖尿病以外,服用加替沙星时与血糖代谢异常相关的其他危险因素包括老年患者、肾功能不全、影响葡萄糖代谢的合并用药(特别是降血糖用药)。具有这些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该密切监控血糖。如果用加替沙星治疗的任何患者发生低血糖或者高血糖的症状和体征,必须立刻进行适当的治疗,并应该停用加替沙星。     

已有报道血糖的暂时异常,通常包括开始治疗3天内血清胰岛素水平升高和血糖水平降低,有时导致严重低血糖症。也已经观察到了高血糖症,甚至某些病例为严重高血糖症。高血糖症通常在应用加替沙星第3天后发生。    

在加替沙星上市后,已有报道应用加替沙星治疗的患者中极少数出现严重血糖异常。这些异常包括高渗性非酮症高血糖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痉挛和精神状态改变(包括意识丧失)。虽然少数导致致死后果,但是如果得到适当处理,这些事件中大多数是可逆的。   

附件2:  加替沙星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         

糖尿病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血糖异常     

已有报道加替沙星引起的血糖异常,包括症状性低血糖症和高血糖症。这些事件通常在糖尿病患者中发生。但是,低血糖症,特别是高血糖症已经在没有糖尿病病史的患者中产生。除了糖尿病以外,服用加替沙星时与血糖代谢异常相关的其他危险因素包括老年患者、肾功能不全、影响葡萄糖代谢的合并用药(特别是降血糖用药)。具有这些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该密切监控血糖。如果用加替沙星治疗的任何患者发生低血糖或者高血糖的症状和体征,必须立刻进行适当的治疗,并应该停用加替沙星。     

已有报道血糖的暂时异常,通常包括开始治疗3天内血清胰岛素水平升高和血糖水平降低,有时导致严重低血糖症。也已经观察到了高血糖症,甚至某些病例为严重高血糖症。高血糖症通常在应用加替沙星第3天后发生。      在加替沙星上市后,已有报道应用加替沙星治疗的患者中极少数出现严重血糖异常。这些异常包括高渗性非酮症高血糖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痉挛和精神状态改变(包括意识丧失)。虽然少数导致致死后果,但是如果得到适当处理,这些事件中大多数是可逆的。     

2.加替沙星与其他喹诺酮类药物类似,可使心电图Q-T间期延长。Q-T间期延长、低血钾或急性心肌缺血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本品不宜与IA类(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或III类(胺碘酮、索他洛尔)抗心律失常药物合用;正在使用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药物(如西沙比利,红霉素,三环类抗抑郁药)的患者慎用本品。     

3.喹诺酮类药物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如紧张、激动、失眠、焦虑、恶梦、颅内压增高等。对患有或疑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的患者,如严重脑动脉粥样硬化、癫痫或存在癫痫发作因素等,应慎用本品。本品可能会引起眩晕和轻度头痛,从事驾驶汽车等机械作业或从事其他需要精神神经系统警觉或协调活动的患者应慎用。此外,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物与喹诺酮类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     

4.喹诺酮类药物有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致命的过敏反应。对首次发现皮疹或者其他过敏反应时,应立即停用本品。严重过敏反应发生时,可根据临床需要用肾上腺素或其它复苏方法治疗,包括吸氧、输液、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升压胺类药物以及气道管理等。     

5.有报道接受包括本品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抗菌药物治疗后可能发生轻度至致命性伪膜性肠炎。因此,对使用任何抗菌药物后出现腹泻的病人应考虑这一诊断。伪膜性肠炎的诊断成立后,即应开始治疗。轻度患者停用抗菌药物后即可恢复;中、重度患者,则应酌情补充液体、电解质,并针对艰难梭菌性肠炎抗菌治疗。     

6.尽管尚未见到类似其他喹诺酮类药物引起的肩部、手部和跟腱需要外科治疗或长时间功能丧失的现象,但如果病人在接受本品治疗时有疼痛感,出现炎症反应或肌健断裂等应停用本品,在未明确排除外肌健炎或肌健断裂前,患者应休息,并停止体育锻炼。肌健断裂在喹诺酮类治疗中或治疗后均可发生。     

7.已有病人在接受某些喹诺酮类药物后发生光毒性反应。虽在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中,未见本品在推荐剂量水平发生光毒性。但为保证医疗顺利实施,应避免过度日光或人工紫外线照射。如果出现晒伤样反应或发生皮肤损害,应及时就诊。     

8.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见用法用量)。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更易患有肾功能降低,并且毒性反应的危险性也可能较大,因此,在选择给药剂量时应该小心,监测肾功能对此会有帮助。在加替沙星上市后,已有报道应用加替沙星治疗的老年患者血糖显著异常。老年患者可能患有未察觉的糖尿病、与年龄有关的肾功能降低,潜在的疾病,以及/或者正在应用影响葡萄糖代谢的合并用药,这些因素可能对血糖异常构成特殊的危险。     

当准备给患者应用加替沙星时,建议医生与可能出现低血糖症和/或者高血糖症(血糖代谢异常事件)危险的患者进行讨论,使患者清楚怎样检控其血糖变化,以及发生这样的变化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丙磺舒合用,可减缓加替沙星经肾排除。     

2.本品与地高辛同时使用,未见加替沙星药代动力学发生明显改变,但在部分受试者发现地高辛血药浓度升高。故应监测服用地高辛患者的地高辛毒性反应的症状和体征。对表现出毒性症状和体征的患者,应测定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并适当调整地高辛剂量。但不推荐事先调整两药剂量。     

3.同时使用加替沙星和影响葡萄糖代谢的药物可增加患者血糖代谢异常的危险(见禁症和警告:血糖异常)。  

抗糖尿病药物:合并应用格列本脲和其他降血糖药物后,观察到了影响葡萄糖代谢的药效学变化。当格列本脲与加替沙星合并用药时,没有观察到明显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附件3:  加替沙星注射剂说明书修订内容

【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和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        

糖尿病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血糖异常     

已有报道加替沙星引起的血糖异常,包括症状性低血糖症和高血糖症。这些事件通常在糖尿病患者中发生。但是,低血糖症,特别是高血糖症已经在没有糖尿病病史的患者中产生。除了糖尿病以外,服用加替沙星时与血糖代谢异常相关的其他危险因素包括老年患者、肾功能不全、影响葡萄糖代谢的合并用药(特别是降血糖用药)。具有这些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该密切监控血糖。如果用加替沙星治疗的任何患者发生低血糖或者高血糖的症状和体征,必须立刻进行适当的治疗,并应该停用加替沙星。     

已有报道血糖的暂时异常,通常包括开始治疗3天内血清胰岛素水平升高和血糖水平降低,有时导致严重低血糖症。也已经观察到了高血糖症,甚至某些病例为严重高血糖症。高血糖症通常在应用加替沙星第3天后发生。    

在加替沙星上市后,已有报道应用加替沙星治疗的患者中极少数出现严重血糖异常。这些异常包括高渗性非酮症高血糖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痉挛和精神状态改变(包括意识丧失)。虽然少数导致致死后果,但是如果得到适当处理,这些事件中大多数是可逆的。     

2.加替沙星与其他喹诺酮类药物类似,可使心电图Q-T间期延长。Q-T间期延长、低血钾或急性心肌缺血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本品不宜与IA类(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或III类(胺碘酮、索他洛尔)抗心律失常药物合用;正在使用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药物(如西沙比利,红霉素,三环类抗抑郁药)的患者慎用本品。     

3.喹诺酮类药物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如紧张、激动、失眠、焦虑、恶梦、颅内压增高等。对患有或疑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的患者,如严重脑动脉粥样硬化、癫痫或存在癫痫发作因素等,应慎用本品。本品可能会引起眩晕和轻度头痛,从事驾驶汽车等机械作业或从事其他需要精神神经系统警觉或协调活动的患者应慎用。此外,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物与喹诺酮类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     

4.喹诺酮类药物有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致命的过敏反应。对首次发现皮疹或者其他过敏反应时,应立即停用本品。严重过敏反应发生时,可根据临床需要用肾上腺素或其它复苏方法治疗,包括吸氧、输液、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升压胺类药物以及气道管理等。     

5.有报道接受包括本品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抗菌药物治疗后可能发生轻度至致命性伪膜性肠炎。因此,对使用任何抗菌药物后出现腹泻的病人应考虑这一诊断。伪膜性肠炎的诊断成立后,即应开始治疗。轻度患者停用抗菌药物后即可恢复;中、重度患者,则应酌情补充液体、电解质,并针对艰难梭菌性肠炎抗菌治疗。     

6.尽管尚未见到类似其他喹诺酮类药物引起的肩部、手部和跟键需要外科治疗或长时间功能丧失的现象,但如果病人在接受本品治疗时有疼痛感,出现炎症反应或肌健断裂等应停用本品,在未明确排除外肌健炎或肌健断裂前,患者应休息,并停止体育锻炼。肌健断裂在喹诺酮类治疗中或治疗后均可发生。     

7.已有病人在接受某些喹诺酮类药物后发生光毒性反应。虽在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中,未见本品在推荐剂量水平发生光毒性。但为保证医疗顺利实施,应避免过度日光或人工紫外线照射。如果出现晒伤样反应或发生皮肤损害,应及时就诊。     

8.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见用法用量)。     

9.本品必须采用无菌方法稀释和配制。在稀释和使用前必须查看有无颗粒状内溶物,一旦发现肉眼可见的颗粒状物则应弃去不用。本品仅供单次使用,故配制后未用完部分应弃去。严禁将其他制剂加入含本品的瓶中静脉滴注,也不可将其他静脉制剂与本品经同一静脉输液通道使用。如果同一静脉输液通道用于输注不同的药物,在使用本品前后必须用与本品和其他药物相容的溶液冲洗通道。如果本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则必须按本品和该合用药物推荐剂量和方法分别分开给药。     

10.本品在配制供静脉滴注用每毫升2毫克浓度的静脉滴注液时,为保证滴注液与血浆渗透压等张,不宜采用普通注射用水。     

11.本品静脉滴注时间不少于60分钟,严禁快速静脉滴注或肌内,鞘内,腹腔内或皮下用药。     

【老年用药】     

老年患者更易患有肾功能降低,并且毒性反应的危险性也可能较大,因此,在选择给药剂量时应该小心,监测肾功能对此会有帮助。在加替沙星上市后,已有报道应用加替沙星治疗的老年患者血糖显著异常。老年患者可能患有未察觉的糖尿病、与年龄有关的肾功能降低,潜在的疾病,以及/或者正在应用影响葡萄糖代谢的合并用药,这些因素可能对血糖异常构成特殊的危险。     

当准备给患者应用加替沙星时,建议医生与可能出现低血糖症和/或者高血糖症(血糖代谢异常事件)危险的患者进行讨论,使患者清楚怎样检控其血糖变化,以及发生这样的变化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丙磺舒合用,可减缓加替沙星经肾排除。     

2.本品与地高辛同时使用,未见加替沙星药代动力学发生明显改变,但在部分受试者发现地高辛血药浓度升高。故应监测服用地高辛患者的地高辛毒性反应的症状和体征。对表现出毒性症状和体征的患者,应测定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并适当调整地高辛剂量。但不推荐事先调整两药剂量。     

3.同时使用加替沙星和影响葡萄糖代谢的药物可增加患者血糖代谢异常的危险(见禁症和警告:血糖异常)。  

抗糖尿病药物:合并应用格列本脲和其他降血糖药物后,观察到了影响葡萄糖代谢的药效学变化。当格列本脲与加替沙星合并用药时,没有观察到明显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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